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5财保418号
申请人: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肥城市孙伯大街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3166602749W。
法定代表人:雷印智,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胜越石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乙烯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864321338P。
法定代表人:徐明,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日向淄博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3272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以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单向本院提供担保。2022年7月7日淄博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3272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对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不得超过1年,对动产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2年,对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3年)。
案件申请费2684元,由申请人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海军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李雪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