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胜越石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山东捷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5民初1095号之二
原告:***,男,1996年6月21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张店区。
被告:山东捷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惠民县淄角镇大济路东侧(京博加油站北2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1MA3TBL4Q4P。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87年4月10日生,汉族,现住滨州市惠民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72321198704102671。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本伟,山东致公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荣利,山东致公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第三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齐鲁分公司,住所地,临淄区桓公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723267788H。
法定代表人:张绍光。
第三人:山东三维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淄区炼厂中路1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265160392P。
法定代表人:曲思秋。
第三人:山东胜越石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淄区乙烯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864321338P。
法定代表人:徐明。
第三人:淄博市临淄顺华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临淄区南王镇南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720704233N。
法定代表人:姜本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山东捷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被告**、第三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齐鲁分公司、第三人山东三维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山东胜越石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淄博市临淄顺华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案情复杂,于2022年5月26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于同日向***送达了诉讼费补缴通知书,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明确表示不再补交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在规定期限内明确表示不再补交诉讼费用,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1333元,减半收取5667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杨新强
人民陪审员  曹雪燕
人民陪审员  刘文生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