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胜越石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山东胜越石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1321民初3840号 原告:山东胜越石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1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沂南县。 原告山东胜越石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胜越石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胜越石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山东胜越石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不当得利款项16,430元;2.请求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22年6月27日,山东胜越石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通过建设银行代发劳务派遣员工资时,因工作人员失误,造成本将支付给**(身份证号码:2104211979********)的工资16,430元人民币,误转帐给本案**(账户名称:**;账号:62170022900********;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工业大道支行)帐上。事后山东胜越石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多次与**联系,向其说明情况,请求其配合将该笔错打款项返还,但**以各种理由拒绝返还。 **辩称,打款是事实,但该款我没用,被银行扣划支付了银行卡欠款。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原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2年6月27日,山东胜越石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通过建设银行代发劳务派遣员工资时(开户行:建行***化支行。账号370016386640********),因工作人员失误,造成本将支付给另一职工**的工资16,430元,误转帐给被告**(账户名称:**;账号:62170022900********;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工业大道支行)帐上。 本院认为,原告将工资款16,430元误转账给被告**账户,事实清楚,被告**予以认可,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该16,430元,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山东胜越石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款1643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1元,减半收取计10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田效坤 书 记 员 高 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