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金峻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铁岭金峻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原五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113民初5665号
原告:铁岭金峻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市银州区红旗街道柴河街**411市文化局**41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200MA0UEYC0XP。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原五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文化园西路**院******/div>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302MA0037K0XD。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铁岭金峻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原五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铁岭金峻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原五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到庭,本院依法审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铁岭金峻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工程款734,95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9年2月2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为12,965.74元,合计747,915.74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10月30日,原、被告双方就沈阳富力院士廷工程机械施工项目签订沈阳-分合-建设-003号《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在沈阳富力院士廷A地块进行机械装车、修路、挖沟等工程施工,付款方式为承包期限结束,乙方退场完毕后3个月内付清,且不付利息。合间签订后,原告方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并于2018年11月20日竣工验收。经多方共同对上述工程造价汇总结算确认,原告所承包施工的部分的工程款为1,134,950元,扣除被告己付的工程款,被告尚欠工程尾款734,950至今未付。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迟迟未能给付上述工程款。原告认为,被告拒不给付工程价款的行为违反合同约定,给原告带来了巨大经济损失,特诉至法院。
被告中原五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书面答辩称,根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机械施工合同》第十五条第1、2两项的约定,由于业主单位未能按期支付本工程款,导致被告不能及时给付原告工程款,故被告提出两点答辩意见:1、按约不应支付原告违约金,前述施工合同第十五条第2项明确规定:因建设单位原因、第三方原因等非归因于甲方原因照成的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比例按时支付工程款,乙方不得向甲方主张违约责任,因此,原告所主张的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请求,违反双方合同约定,要求法院依法予以驳回。2、原告所诉欠工程款事实及数额,被告予以认可,但依照双方合同约定,本工程建设单位未能按约支付工程款,导致被告资金非常困难,因此,被告要求分期付款。
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铁岭金峻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原五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并称已将工程款给付。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铁岭金峻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的意思表示,申请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铁岭金峻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279元减半收取5639.5元,由原告铁岭金峻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至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