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群鑫电梯有限公司

江西群鑫电梯有限公司、江西时利和置业有限公司新余分公司名门峰尚二期项目部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赣0502执保1519号
申请人:江西群鑫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赣西大道30号暨阳上亿广场9010-90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060767246U。
法定代表人:何伟群,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西时利和置业有限公司新余分公司名门峰尚二期项目部,住所地新余市北湖西路名门峰尚二期。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西时利和置业有限公司新余分公司,住所地新余市北湖西路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6620081913。
负责人:熊习生,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西时利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北湖西路118号,统一信用代码913605007542370048。
法定代表人:熊习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西群鑫电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时利和置业有限公司新余分公司名门峰尚二期项目部、江西时利和置业有限公司新余分公司、江西时利和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西群鑫电梯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时利和置业有限公司新余分公司名门峰尚二期项目部、江西时利和置业有限公司新余分公司、江西时利和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江西群鑫电梯有限公司已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群鑫电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时利和置业有限公司新余分公司名门峰尚二期项目部、江西时利和置业有限公司新余分公司、江西时利和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资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