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群鑫电梯有限公司

江西群鑫电梯有限公司、江西时利和置业有限公司新余分公司名门峰尚二期项目部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赣0502执保1519号之一
申请人:江西群鑫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赣西大道30号暨阳上亿广场9010-90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060767246U。
法定代表人:何伟群,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西时利和置业有限公司新余分公司名门峰尚二期项目部,住所地新余市北湖西路名门峰尚二期。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西时利和置业有限公司新余分公司,住所地新余市北湖西路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6620081913。
负责人:熊习生,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西时利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北湖西路118号,统一信用代码913605007542370048。
法定代表人:熊习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江西群鑫电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时利和置业有限公司新余分公司名门峰尚二期项目部、江西时利和置业有限公司新余分公司、江西时利和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作出(2019)赣0502执保1519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冻结了被申请人江西时利和置业有限公司新余分公司名门峰尚二期项目部、江西时利和置业有限公司新余分公司、江西时利和置业有限公司的财产。申请人江西群鑫电梯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西群鑫电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时利和置业有限公司新余分公司名门峰尚二期项目部、江西时利和置业有限公司新余分公司、江西时利和置业有限公司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资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