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群鑫电梯有限公司

江西群鑫电梯有限公司与江西时利和置业有限公司新余分公司名门峰尚二期项目部、江西时利和置业有限公司新余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502民初6051号
原告:江西群鑫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渝水区赣西大道30号暨阳上亿广场9010-90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060767246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三江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时利和置业有限公司新余分公司名门峰尚二期项目部,住所地新余市北湖西路名门峰尚二期。
负责人***。
被告:江西时利和置业有限公司新余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北湖西路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6620081913。
负责人熊习生。
被告:江西时利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北湖西路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7542370048。
法定代表人熊习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群鑫电梯有限公司与江西时利和置业有限公司新余分公司名门峰尚二期项目部、江西时利和置业有限公司新余分公司、江西时利和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群鑫电梯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群鑫电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西群鑫电梯有限公司撤销对江西时利和置业有限公司新余分公司名门峰尚二期项目部、江西时利和置业有限公司新余分公司、江西时利和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5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西群鑫电梯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