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5执16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西群鑫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赣西大道30号暨阳上亿广城9010-90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060767246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余市旺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工业平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69607965X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江西群鑫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余市旺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合同纠纷一案,新**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字第346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江西群鑫电梯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赣05执16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当事人对终结执行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或自知道终结执行之日起六十日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
当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两年)内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发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江西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