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航道船舶修造有限公司

哈尔滨市航道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与青岛海星游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211民初2846号
原告:哈尔滨市航道船舶修造有限公司。
被告:青岛海星游艇有限公司。
原告哈尔滨市航道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海星游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哈尔滨市航道船舶修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哈尔???市航道船舶修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