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2民终81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哈尔滨市航道船舶修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海星游艇有限公司。
上诉人哈尔滨市航道船舶修造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海星游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7)鲁0211民初50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哈尔滨市航道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7)鲁0211民初5012号民事裁定,指令黄岛区人民法院进行实体审理。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依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开庭进行实体审理等。
青岛海星游艇有限公司未作书面答辩。
哈尔滨市航道船舶修造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解除原、被告2015年7月6日签订的购销合同;2.判令被告支付8万元及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不准确,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不符合法律的起诉条件,应予驳回。裁定:驳回哈尔滨市航道船舶修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根据法释(2004)1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的规定,一审法院应当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不得以原告不能提供真实、准确的被告住址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或者裁定终结诉讼。
综上,哈尔滨市航道船舶修造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原审裁定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7)鲁0211民初5012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松
审判员*鉴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