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节能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兰州节能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九江九洲节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等与山东圣普特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9)鲁02知民初243号
原告兰州节能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兰州环保公司)、九江九洲节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简称九洲环保公司)与被告山东圣普特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圣普特公司)、驻马店市白云纸业有限公司(简称白云纸业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兰州环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邵珲、郭文章,原告九洲环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晋,被告圣普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超、孙凯及被告白云纸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震、董中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20年11月17日,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对被诉侵权设备进行现场勘验。结合《二期碱回收蒸发站结晶蒸发改造项目EPC工程总承包》中所记载的工艺流程及现场勘验情况,本院认为,被诉侵权设备包含以下技术特征:①造纸黑液碱回收工艺中的超浓结晶蒸浓的装置至少由第一蒸发器、第二蒸发器、碱混合槽、黑液储罐、分别与蒸发器连通的冷凝水罐,以及连通蒸发器、储罐、碱混合槽间的管道及泵组成;②第一蒸发器包括一效三体蒸发器(蒸发器IA、蒸发器IB、蒸发器IC)、蒸发器Ⅱ、蒸发器Ⅲ、蒸发器Ⅳ、蒸发器V;③第一蒸发器、第二蒸发器和黑液储罐各自设置有第一、第三、第四加压循环泵及循环管,碱混合槽设置有搅拌器;④与第一加压循环泵连通的循环管上位于第一加压循环泵下游的位置设置有输送管与碱混合槽连通;⑤碱混合槽的输出管与连通第三加压循环泵的管且位于第三加压泵上游位置相连通;⑥与第三加压循环泵连通的循环管且位于第三加压循环泵下游的位置用旁路管与黑浓液贮罐连通;⑦第一蒸发器、第二蒸发器的冷凝水出口分别接有冷凝水罐,;⑧一效三体蒸发器冷凝水罐与第二蒸发器冷凝水罐的出水口分别与冷凝水闪蒸罐连通,蒸发器Ⅱ、Ⅲ、Ⅳ的冷凝水罐的出水口依次与蒸发器Ⅲ、Ⅳ、V冷凝水罐的进水口用连通管连通,蒸发器V冷凝水罐的出水口与轻污冷凝水槽连通;⑨第二蒸发器和黑液储罐的加热介质入口接新鲜蒸汽管;⑩一效三体蒸发器的加热介质入口接新鲜蒸汽管,一效三体蒸发器的二次蒸汽接蒸发器Ⅱ、Ⅲ、Ⅳ、V的加热介质入口。 另查明,原告为本案支付了相关的专利评价费、公证费、差旅费、律师费。 本院认为,两原告系专利号ZL20102023××××.X、名称为“造纸黑液蒸浓装置”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在专利有效期内,两原告依法享有的专利权应受法律保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诉侵权设备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明确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包括与该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本案中,原告主张以权利要求1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根据原告的主张,本院认为涉案专利包含以下九个技术特征:1、造纸黑液碱回收工艺中的超浓结晶蒸浓的装置至少由第一蒸发器、第二蒸发器、碱混合槽、黑液储罐、分别与蒸发器连通的冷凝水罐,以及连通蒸发器、储罐、碱混合槽间的管道及泵组成;2、第一蒸发器、碱混合槽、第二蒸发器和黑液储罐上各自设置有第一、第二、第三、第四加压循环泵及循环管;3、与第一加压循环泵连通的循环管上位于第一加压循环泵下游的位置设置有一旁路管连通第二加压循环泵的上游位置;4、碱混合槽的输出管与连通第三加压循环泵的管且位于第三加压泵上游位置相连通;5、与第三加压循环泵连通的循环管且位于第三加压循环泵下游的位置用一旁路管与黑浓液贮罐连通;6、第一蒸发器、第二蒸发器的冷凝水出口分别接有冷凝水罐;7、第二蒸发器冷凝水罐的出水口与第一蒸发器冷凝水罐的进水口间用连通管连通;8、黑液储罐和第二蒸发器加热介质入口接新鲜蒸汽管;9、第二蒸发器的二次蒸汽接第一蒸发器的加热介质入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在现场勘验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将被诉侵权设备与全部专利技术特征进行了比对。原告认为,被诉侵权设备包含第1、4、5、6、8、9项技术特征,相应技术特征与第2、3、7项专利技术特征构成等同,被诉侵权设备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两被告认为被诉侵权设备包含第1、3、4、5、6、8项专利技术特征,被诉侵权设备的相应技术特征与第2、7、9项专利技术特征既不相同也不等同,不构成侵权。本院认为,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第①、④、⑤、⑥、⑦、⑨项技术特征与第1、3、4、5、6、8项专利技术特征相对应并构成相同,双方对此没有异议。关于第③项技术特征,本院认为,将该项技术特征与对应的第2项专利技术特征对比,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碱混合槽没有加压循环泵及循环管,而是在碱混合槽设置有搅拌器,与专利技术方案不同;关于是否构成等同,本院认为,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系通过机械搅拌的方式实现碱灰与造纸黑液的混合,与专利技术方案采取的手段不同,而手段的不同使得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并不需要循环管这一部件,本院认为,搅拌器与循环泵的功能、效果虽基本相同,但相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并非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联想到的特征,因此第③项技术特征与第2项专利技术特征不构成等同。关于第⑧项技术特征,本院认为,将该项技术特征与对应的第7项专利技术特征进行比对,专利技术方案中,第二蒸发冷凝水罐的出水口与第一蒸发器冷凝水罐的进水管用连通管连通,因此,第二蒸发器的冷凝水是先进入到第一蒸发器冷凝水罐之后从第一蒸发器冷凝水罐的出水口排出;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冷凝水则是通过两个出口排出,即第一蒸发器中的一效三体蒸发器与第二蒸发器的冷凝水先分别进入冷凝水闪蒸罐后从冷凝水闪蒸罐排出,第一蒸发器中的蒸发器Ⅱ、Ⅲ、Ⅳ的冷凝水依次进入蒸发器Ⅲ、Ⅳ、V的冷凝水罐后从蒸发器V冷凝水罐的出水口排出,显然,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专利技术方案不同。根据被诉侵权设备的工艺流程,一效三体蒸发器与第二蒸发器的冷凝水为清洁冷凝水,经闪蒸后送碱炉冷水箱二次利用,而蒸发器Ⅱ、Ⅲ、Ⅳ、V的冷凝水为轻污冷凝水,送至轻污冷凝水槽,因此对于蒸发器冷凝水的排放及处理,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专利技术方案所采取的手段、实现的功能和效果均不相同,不构成等同。关于第⑩项技术特征,本院认为,将该项技术特征与对应的第9项专利技术特征进行比对,专利技术方案的第一蒸发器使用第二蒸发器的二次蒸汽,第一蒸发器与第二蒸发器为串联关系;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则是第一蒸发器与第二蒸发器分别接新鲜蒸汽,为并联关系,并联连接的方式可实现两台蒸发器独立运行的功能和效果,而专利技术方案所采用的串联方式则使得第一蒸发器的运行须依赖于第二蒸发器的运行,故本院认为,该项技术特征与第9项专利技术特征的手段、功能及效果均不相同,也不构成等同。综上,被诉侵权设备有三项技术特征与专利技术方案既不相同也不等同,不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 关于被告圣普特公司主张的现有技术抗辩,因本院认定被诉侵权设备未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故对被告圣普特公司的该项抗辩不再审查。 综上,被诉侵权设备未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两被告制造、使用被诉侵权设备的行为不构成专利侵权,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原告提交了证据12的原件,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证据14系原告兰州环保公司与被告白云纸业公司签订的合同,在原告提交原件且双方予以认可的情况下,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证据18-20系原告证明其维权费用的相关票据,虽未提交原件,结合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原告委托代理人参与诉讼,本院对原告的合理开支酌情考虑。 根据本院审查认定的证据,结合当事人陈述,查明如下事实: 原告兰州环保公司与原告九洲环保公司是名称为“造纸黑液蒸浓装置”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专利申请日2010年6月20日,授权公告日2011年2月16日,专利号ZL20102023××××.X。该专利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1.造纸黑液碱回收工艺中的超浓结晶蒸浓的装置,其特征是至少由第一蒸发器、第二蒸发器、碱混合槽、黑液储罐、分别与蒸发器连通的冷凝水罐,以及连通蒸发器、储罐、碱混合槽间的管道及泵组成,其中:第一蒸发器、第二蒸发器、碱混合槽和黑液储罐上各自设置有带有第一至第四加压循环泵(2)、(4)、(7)、(11)的循环管,与泵(2)连通的循环管上位于泵(2)下游的位置设置有第一旁路管(3)连通泵(4)的上游位置;碱混合槽的输出管与连通第三循环泵(7)的管且位于泵(7)上游位置相连通,与第三循环泵(7)连通的循环管且位于泵(7)下游的位置用第一旁路管(8)与黑浓液贮罐连通,第二蒸发器的冷凝水出口接有冷凝水罐(28),第一蒸发器的冷凝水出口接有冷凝水罐(27),冷凝水罐(28)的出水口与冷凝水罐(27)的进水口间用连通管连通,黑液储罐和第二效蒸发器加热介质入口接新鲜蒸汽管,第二蒸发器的二次蒸汽接第一蒸发器的加热介质入口。2.权利要求1所述装置,其特征在于在第二蒸发器与超浓黑液贮罐间设有闪蒸罐,与第三循环泵(7)连通的循环管且位于泵(7)下游的位置用第二旁路管与黑浓液闪蒸罐的输入端连通,黑浓液闪蒸罐的输出端与黑液储罐的进料管连通,进料管上设置有加压泵。原告在本案中主张以权利要求1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 2019年7月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该报告载明专利权评价意见为:全部权利要求1-2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2020年4月3日,被告圣普特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0年8月10日作出第4570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决定维持专利权有效。该决定书已生效。 2008年11月6日,原告兰州环保公司与被告白云纸业公司签订《蒸发器供货合同》,约定由原告兰州环保公司向被告白云纸业公司提供蒸发器、冷凝器、闪蒸罐等设备。2018年8月,被告白云纸业公司通过中原招标采购交易平台就“二期碱回收蒸发站结晶蒸发改造项目EPC工程总承包”公开招标,中标候选人为原告兰州环保公司、被告圣普特公司及江苏中一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后被告圣普特公司中标该项目,于2018年10月3日与被告白云纸业公司签订《二期碱回收蒸发站结晶蒸发改造项目EPC工程总承包》。该合同中载明工艺流程如下:5.1.1黑液制浆工段送来的低浓稀黑液,固形物浓度约12%,温度为85℃以上,送入稀黑液贮存槽。混合稀黑液从槽用泵抽出,送至Ⅳ效单独隔离的闪蒸罐减压闪蒸降低温度后,再送入V效液室,从V效开始,黑液进行真正意义上的换热蒸发。黑液在V效内浓缩后,通过泵送入Ⅳ效,黑液从Ⅳ送往Ⅲ效,Ⅲ效的中浓黑液通过半浓泵送到Ⅱ效。Ⅱ效的黑液通过泵送往IA、IB、IC效,1效黑液经浓黑液闪蒸罐闪蒸后送往浓黑液槽,浓黑液槽黑液送往碱炉碱灰混合槽,经与碱炉碱灰收集系统的碱灰混和后,返回浓黑液槽,经HD效结晶蒸发后,最终黑液浓度达到72%,经闪蒸罐闪蒸到合适温度后送压力储存槽,然后送碱炉燃烧。……5.1.2蒸汽低压蒸汽用于HD效和I效蒸发器,新鲜蒸汽配置单独的蒸汽减温系统。其它效使用前效产生的二次蒸汽,未效二次蒸汽进入表面冷凝器冷凝后,不凝汽由真空泵抽出。……5.1.3冷凝水本设计中,根据不同冷凝水COD的含量,蒸发站冷凝水共分2种:清洁冷凝水:I效排出的冷凝水,为新蒸汽冷凝水;二次冷凝水:Ⅱ、Ⅲ、Ⅳ、V效级表面冷凝器主排出的冷凝水。清洁冷凝水经闪蒸,温度降到100℃以下后送碱炉冷水箱。Ⅱ、Ⅲ、Ⅳ、V效二次冷凝水经逐级闪蒸回收热量后,泵送至轻污冷凝水槽。被告圣普特公司在其网站发布的新闻载明:涉案项目于2019年6月17日投料成功并顺利达产,黑液出浓浓度72%。被诉侵权设备包含原告兰州环保公司向被告白云纸业公司提供的设备,并新建了蒸发器、黑液储罐、碱混合槽等,同时对原有设备的流程走向、冷凝水输送等进行改进。
驳回原告兰州节能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九江九洲节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两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郭 静 人民陪审员  苏 壮 人民陪审员  秦 磊
法官助理 姜 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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