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节能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圣普特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行政案件裁定书
(2020)京73行初12727号
原告山东圣普特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圣普特公司)因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0年8月10日作出的第4570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圣普特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圣普特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原告山东圣普特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赵 明 审  判  员   兰国红 审  判  员   宋 晖
法 官 助 理   栾 羚 书  记  员   国 佳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