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5民初67391号
原告:兰州节能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南路18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新园科研楼2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合众高科(北京)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兰州节能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合众高科(北京)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兰州节能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兰州节能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兰州节能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