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节能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兰州节能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金福纸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1111执49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兰州节能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四川省金福纸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乐山市沙湾区福禄镇沙湾儿村8组。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2022)川1111民初65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申请执行人兰州节能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省金福纸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支付执行标的金额250000.00元;负担本案执行费3650.00元。被执行人四川省金福纸品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四川省金福纸品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税务、工商等财产进行了调查,依法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四川省金福纸品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位于四川省乐山市××路××段××号××幢××楼××号(权证号:权201410310249号)的房产及坐落在乐山市沙湾区福禄镇沙湾儿村的乐沙国用(2010)第178号、179-1号、179号、177号土地的土地予以了查封,该房产和土地均在该案中系轮侯查封,该房产及土地已经在另案中进入评估和拍卖程序,等待另案资产变现后进行分配,故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22)川1111执498号执行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永 审判员 何 浩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罗 燕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第二百六十五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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