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302民初2230号
原告:海港区海阳镇鹏凯建筑设备租赁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302MA09M7XDOH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卢龙县龙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海港区海阳镇鹏凯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卢龙县龙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立案。原告海港区海阳镇鹏凯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港区海阳镇鹏凯建筑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9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