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龙县龙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卢龙县树权建材商店与卢龙县龙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324民初1316号

原告:卢龙县树权建材商店,住所地卢龙县卢龙镇肥子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324MA085K209T。

经营者:张树权,个体工商户。

被告:卢龙县龙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卢龙县城工业园区纬二路北侧三层三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4737354911J。

负责人:刘会成,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卢龙县树权建材商店与被告卢龙县龙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卢龙县树权建材商店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卢龙县龙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卢龙县树权建材商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8元,减半收取294元,由原告卢龙县树权建材商店负担。

审判员  郭万金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郑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