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83民初6583号
原告:***,男,196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迁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増彬,河北品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卢龙县龙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卢龙县城工业园区纬二路北侧三层三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24737354911J。
法定代表人:刘会成。
原告***与被告卢龙县龙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崔劲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金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