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龙县龙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卢龙县龙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302民初5686号

原告:***,女,1971年8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

被告:李某,男,197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卢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世龙,河北万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卢龙县龙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卢龙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2473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世龙,河北万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皇岛市金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07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琴,河北蓝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李某、卢龙县龙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秦皇岛市金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10月2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宝锋

人民陪审员  刘瑞玲

人民陪审员  吕凤玲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徐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