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机绿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与中机绿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105民初6169号
原告: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湘江中路。
负责人:***。
被告:中机绿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中山路589号。
法定代表人:贺世海。
原告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与被告中机绿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4日立案。原告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于2019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