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机绿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怀化众一风机制造有限公司与中机绿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湘0105民初3158号
原告怀化众一风机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中机绿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机绿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怀化众一风机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62元,减半收取481元,由原告怀化众一风机制造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唐乐贤
代理书记员  梁 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