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机绿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中机绿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云南和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湘0105民初2350号
原告中机绿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和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向原告中机绿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原告中机绿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未在七日内预缴案件受理费。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机绿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王小强 人民陪审员  刘君辉 人民陪审员  张春仁
代理书记员  宋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