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机绿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中机绿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云0427执38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七一路88号中旺锦安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01842801658。
法定代表人:王**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鹏,广东敏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中机绿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荷花园街道人民东路99号长房东郡大厦12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MA4M6YN496。
法定代表人:谭文林。
关于申请执行人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机绿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1日作出的(2021)云0427民初172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一、由被告中机绿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714,230.6元,并自2021年9月1日起以714,230.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该工程款付清时止;二、由被告中机绿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诉讼保全申请费4120元;三、驳回原告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290元,由被告中机绿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法律文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731839.77元及利息,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3月2日向被执行人中机绿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本院于2022年2月28日、3月31日、5月26日、7月5日多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等财产登记情况,经调查查明:一、被执行人中机绿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无大额银行存款、房产、证券等财产登记信息;二、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中机绿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牌号为湘AK××**号的庆铃牌汽车,未实际控制,不能处置。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中机绿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永文
审判员  瞿晓红
审判员  马兴华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泓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