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91民初15454号
原告***,男,1967年10月11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被告河南石佛艺术公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开发区石佛办事处石佛村179号。
法定代表人张栩,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河南石佛艺术公社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立案受理后,依法向原告送达了诉讼费缴纳通知书,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应当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洁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张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