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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24民初6042号 原告:***,男,1974年04月01日出生,汉族,送达地址:中国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 诉讼代理人:***。 被告:***,男,198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送达地址:中国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 被告:福建向上信合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事业单位,MA31NH6L5,地址:中国三明市三元区。 原告***与被告***、福建向上信合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原告***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写明准许撤诉的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1元,减半收取计……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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