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24民初6042号
原告:***,男,1974年04月01日出生,汉族,送达地址:中国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
诉讼代理人:***。
被告:***,男,198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送达地址:中国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
被告:福建向上信合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事业单位,MA31NH6L5,地址:中国三明市三元区。
原告***与被告***、福建向上信合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原告***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写明准许撤诉的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1元,减半收取计……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