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顺业护栏有限公司

常州市顺业护栏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24财保80号
申请人:常州市顺业护栏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青龙街道河海东路3号。
法定代表人:温静惠,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0年3月26日生,住临朐县。
被申请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保全被申请人***驾驶的鲁VD××**号车辆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提供保险公司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被申请人***驾驶的鲁VD××**号车辆一辆,扣押期限二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案件申请费170元,由申请人预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于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书面申请办理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等财产保全措施;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杜 夏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孙文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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