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顺业护栏有限公司

常州市顺业护栏有限公司、某某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724财保1011号 申请人:常州市顺业护栏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5年12月2日出生,住临朐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10000元进行冻结及扣押***驾驶的鲁VV7V**号车辆(保全金额8000元,聚鑫停车场)。申请人以保险公司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10000元进行冻结;扣押被申请人***驾驶的鲁VV7V**号车辆(保全金额8000元,聚鑫停车场)。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二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三年。冻结或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买卖、支付、转移、过户、隐匿、赠与、出租等。 案件申请费2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于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书面申请办理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等财产保全措施;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