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0民终39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反诉原告):常州市顺业护栏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青龙街道河海东路3号。
法定诉讼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朱孔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反诉被告):许昌宝利鑫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建安区苏桥镇禄马村。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文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常州市顺业护栏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许昌宝利鑫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2017)豫1003民初33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2017)豫1003民初338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常州市顺业护栏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
688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