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诺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祥益丰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福建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21执保1790号 申请人:湖南祥益丰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江背镇梅花社区**组1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1MA4PR6TW7P。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勤人坡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营业场所: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88号天健芙蓉盛世花园二期H栋20层、2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170512519。 负责人:***,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福建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明溪县雪峰镇中山路108号(城关乡政府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0MA31NE8X8W。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湖南祥益丰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福建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祥益丰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福建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6994.0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出具的保函(保单号:603020904602022000××××)为本次财产保全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南祥益丰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2022)湘0121民初11880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福建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6994.05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周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