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安市兴安建筑有限公司

**与迁安市兴安建筑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唐民一终字第53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农民。
委托代理人:***,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展,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迁安市兴安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迁安市祺福大街1561号。
法定代表人:**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男,1967年2月2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迁安市迁安镇燕山大路燕祥小区别墅东三排4号。
委托代理人:***,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53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536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预收的诉讼费80元,退还上诉人**。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鑫
代理审判员周丽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