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安市兴安建筑有限公司

迁安市兴安建筑有限公司、江苏启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283民初4967号
原告:迁安市兴安建筑有限公司。
住所地:迁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XXXX。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江苏启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宜兴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XXXX。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谋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曹威,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迁安市兴安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启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立案受理。原告迁安市兴安建筑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迁安市兴安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9915元,减半收取4958元,由原告迁安市兴安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