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安市兴安建筑有限公司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迁安市兴安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安执字第481号
申请执行人:***,个体。
被执行人:迁安市兴安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林风,任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与迁安市兴安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全部自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2007)安民初字第181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