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安市兴安建筑有限公司

迁安市马兰庄镇前裴庄村村民委员会与迁安市兴安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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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5542号之一

原告:迁安市马兰庄镇前裴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迁安市。

负责人:裴文全,该村村主任。

被告:迁安市兴安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迁安市。组织机构代码:10511XXXX。

法定代表人:**凤,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迁安市马兰庄镇前裴庄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迁安市兴安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迁安市马兰庄镇前裴庄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9480元,减半收取44740元,由原告迁安市马兰庄镇前裴庄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