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安市兴安建筑有限公司

秦皇岛天之蓝能源有限公司与迁安市兴安建筑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02执3708号

申请执行人:秦皇岛天之蓝能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134X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迁安市兴安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凤,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冀0283民初39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迁安市兴安建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迁安市兴安建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迁安市兴安建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43977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满前十五天申请人依法向本院申请继续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景宽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