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206民初1796号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无锡市惠山区新世纪法律服务所(以下简称新世纪法律服务所)与被申请人无锡港盛重型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盛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新世纪法律服务所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本院冻结被申请人港盛公司银行存款13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于该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港盛公司银行存款13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于该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薛雨
法官助理杨颖
书记员徐逸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