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港盛重型装备有限公司

1796无锡市惠山区新世纪法律服务所与无锡港盛重型装备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206民初1796号之一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惠山区新世纪法律服务所诉被告无锡港盛重型装备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无锡市惠山区新世纪法律服务所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无锡市惠山区新世纪法律服务所撤回对被告无锡港盛重型装备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市惠山区新世纪法律服务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85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851元,由无锡市惠山区新世纪法律服务所负担。
审 判 员  薛 雨
法官助理  杨 颖 书 记 员  徐逸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