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港盛重型装备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无锡港盛重型装备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213民初6672号
申请人无锡港盛重型装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收到申请人无锡港盛重型装备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105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无锡港盛重型装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有利于案件的审理、执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05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佳
书记员  诸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