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06民初310号之一
申请人:***,女,1968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
被申请人:***,男,1965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
被申请人:***,男,196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
被申请人:***,男,198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惠山区。
被申请人:无锡港盛重型装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704070285J,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阳山镇***。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无锡港盛重型装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无锡港盛重型装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5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担保。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并实施。现***申请解除对无锡港盛中兴装备有限公司部分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无锡港盛重型装备有限公司除开户行为中国光大银行的账号为5162********的银行账户之外的其余银行账户的保全措施。
二、对无锡港盛重型装备有限公司的开户行为中国光大银行的账号为5162********的银行账户的冻结存款金额降至50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金 民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徐 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