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06民初310号
申请人:***,女,1968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联盛(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5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
被申请人:***,男,196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
被申请人:***,男,198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惠山区。
被申请人:无锡港盛重型装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704070285J,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阳山镇***。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无锡港盛重型装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无锡港盛重型装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5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无锡港盛重型装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5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金 民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徐 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