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13民初6672号之一
原告:无锡港盛重型装备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元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元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
被告:***,男,1957年9月8日出生,汉族。
原告无锡港盛重型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原告无锡港盛重型装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无锡港盛重型装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港盛重型装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保全费1045元,合计2195元,由无锡港盛重型装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