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赣01执192-1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远鸿人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江西中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洪仲调字第156号仲裁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江西中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江西中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44489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喻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