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421民初38号
原告:***,女,197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光林,***禄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代成,***禄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文林镇绿岛街19号。
法定代表人:李跃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林,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静,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第三方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予以免收。
审判员 李琴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苏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