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寿县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

***与信利(仁寿)高端显示科技有限公司、仁寿县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421民初2967号
原告:***,女,生于1974年12月15日,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仁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代成,仁寿县禄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仁寿县禄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信利(仁寿)高端显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仁寿县文林工业园区管委会办公楼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21MA64AF3G7B。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嫣婷婷,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仁寿县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仁寿县文林镇绿岛街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21207255086L。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嫣婷婷,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家四川省电力公司仁寿县供电分公司,住所地:仁寿县文林镇建设路四段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2170914292XX。
负责人:蒋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信利(仁寿)高端显示科技有限公司、仁寿县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国家四川省电力公司仁寿县供电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30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剑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