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鑫盛电气安装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鑫盛电气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02民终26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鑫盛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鹤岗市萝北县宝泉岭局直五十二委15栋60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岩,黑龙江弘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哈尔滨市道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儿),女,198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道里区。
原审被告:牡丹江电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光华街76-A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经营部副主任。
上诉人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鑫盛电气安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牡丹江电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2019)黑0221民初6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遗漏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2019)黑0221民初67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鑫盛电气安装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9,040.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雪
审判员*戈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