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0221执保7号
本院在执行***与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鑫盛电气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本院对被保全人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鑫盛电气安装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泉岭支行的账号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对被保全人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鑫盛电气安装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泉岭支行的账号予以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敬斌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院印)
书记员 许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