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沃野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1730镇江沃野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1181民初1730号 原告:镇江沃野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MA1MK49H5F,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访仙镇永丰村S122省道旁。 法定代表人:黄财权,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常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大余县。 原告镇江沃野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镇江沃野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镇江沃野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苗木款140000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12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2.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一直从事天鹅绒***木售卖业务,被告于2018年4月向原告采购了一批天鹅绒紫薇,原告按时发货。被告在收到苗木后一直拖延付款,经原告不断催要,被告于2020年9月4日承诺剩余苗木款140000元会在“11月份先7万,剩余7万过年结清”,但被告该分期付款的承诺再次失信于原告。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未应诉答辩,亦未提供证据材料。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4月,被告向原告采购一批天鹅绒紫薇。原告交货后,被告未能按约付款。经原告催要,被告于2020年9月4日在与原告财务的微信聊天过程中承诺尚欠的140000元于11月先付70000元,剩余70000元过年结清,但被告未能按约付款。2020年11月11日,被告又书写了一份承诺书通过微信发送给原告财务,承诺书载明苗木款140000元在2021年1月1日前支付50000元,2021年3月15日前支付90000元,但被告至今依然分文未付。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及当事人的**所证实。 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被告结欠原告价款14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因被告未能按约给付而引起本案纠纷,应承担全部的民事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价款14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本院酌情确认自原告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缺席判决。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镇江沃野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价款14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21年1月1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镇江沃野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50元、保全费1220元,合计2770元,原告镇江沃野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已垫付,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王 琳 附本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