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81财保1号
申请人:镇江沃野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MA1MK49H5F,住所地丹阳市访仙镇永丰村122省道旁。
法定代表人:黄财权,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6年10月1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18,住赣州市大余县。
申请人镇江沃野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4万元或查封其等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4万元或查封其等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