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华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廊坊市华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1003民初2437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北京北方沈海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吴建中,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廊坊市华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爱民东道235号绿龙无公害蔬菜配送有限公司办公楼B区501-518室。
法定代表人路广孝,职务执行董事。
解除保全申请人北京北方沈海线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廊坊市华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作出(2017)冀1003民初2437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廊坊市华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北京北方沈海线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北方沈海线缆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廊坊市华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志会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罗 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