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华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廊坊市广阳区北旺永兴模板租赁站与廊坊市华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广民初字第3169号
原告廊坊市广阳区北旺永兴模板租赁站
被告廊坊市华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廊坊市广阳区北旺永兴模板租赁站与被告廊坊市华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廊坊市广阳区北旺永兴模板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0元由原告廊坊市广阳区北旺永兴模板租赁站承担。
审判员  韩凤国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孔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