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冀1003民初1234号之一
申请人:廊坊市鑫硕富江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建设路生产交易楼B-3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廊坊市华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爱民东道235号绿龙无公害蔬菜配送有限公司办公楼B区501-51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廊坊市鑫硕富江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廊坊市华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2年4月20日作出(2022)冀1003执保123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廊坊市华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75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廊坊市华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爱民东道南土地。因案件审理终结,现申请人廊坊市鑫硕富江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9日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廊坊市鑫硕富江商贸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廊坊市华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75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的冻结。
解除廊坊市华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爱民东道南土地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