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军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福建军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2民终25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军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嵩屿社1号6楼。
法定代表人:冯兴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7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原审被告:冯兴璋,男,1975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
原审被告:代书慧,女,1989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
原审被告:厦门东方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钟林路12号2501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春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福建军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冯兴璋、代书慧、厦门东方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20)闽0206民初135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福建军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福建军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孙 仲
审 判 员  周宗良
审 判 员  胡林蓉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丁 超
书 记 员  钟 玲
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三百一十八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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